山东省水资源条例
第三章 水资源保护 · 第三节 地下水保护
第三十二条
山东省水资源条例 第三章 水资源保护 第三节 地下水保护 第三十二条 在地下水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地下水禁采区内,禁止利用地下水源热泵系统取用地下水。在其他区域使用地下水源热泵系统的,不得取用深层承压地下水。
地下水源热泵系统的建设和管理应当符合国家相关技术规范,取水井与回灌井应当布设在同一含水层位;取水应当全部回灌到同一含水层,不得对地下水造成污染。
地下水源热泵系统的建设和管理应当符合国家相关技术规范,取水井与回灌井应当布设在同一含水层位;取水应当全部回灌到同一含水层,不得对地下水造成污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