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水资源条例
第三章 水资源保护 · 第四节 其他规定
第三十四条
山东省水资源条例 第三章 水资源保护 第四节 其他规定 第三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水工程的保护,保障水工程安全。水工程的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相关工程管理单位提出方案,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水工程的管理权限由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确定。
水工程管理和保护范围划定后,应当设置界桩并向社会公布。
水工程管理和保护范围划定后,应当设置界桩并向社会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