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水资源条例
第三章 水资源保护 · 第四节 其他规定
第三十六条
山东省水资源条例 第三章 水资源保护 第四节 其他规定 第三十六条 在河道、湖泊、水库、人工水道、蓄滞洪区等管理范围内采砂、取土、淘金的,应当依法报经批准,并按照批准的范围和方式作业。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水功能区水质要求、堤防安全和河势稳定的需要,划定采砂、取土、淘金的禁采区和禁采期,并向社会公布。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水功能区水质要求、堤防安全和河势稳定的需要,划定采砂、取土、淘金的禁采区和禁采期,并向社会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