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水资源条例 第四章 水资源配置与取用水管理 第三十八条 山东省水资源条例 第四章 水资源配置与取用水管理 第三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生活、生产、生态等用水类型,加强水资源用途管制,严格分类型分用途用水控制,统筹协调各行业用水需求,科学配置区域内各种水源。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7-09-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