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水资源条例 第四章 水资源配置与取用水管理 第三十七条 山东省水资源条例 第四章 水资源配置与取用水管理 第三十七条 水资源配置应当优先保障城乡居民生活用水,科学配置地表水,积极利用外调水,控制开采地下水,将再生水、雨洪水、微咸水、淡化海水等非常规水源纳入区域水资源统一配置。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7-09-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