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水资源条例
第四章 水资源配置与取用水管理
第三十九条
山东省水资源条例 第四章 水资源配置与取用水管理 第三十九条 实行区域用水总量控制制度。
区域用水总量达到或者超过用水控制指标的,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暂停或者停止审批该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的取水许可申请。
区域用水总量达到或者超过用水控制指标的,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暂停或者停止审批该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的取水许可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