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水资源条例
第四章 水资源配置与取用水管理
第四十一条
山东省水资源条例 第四章 水资源配置与取用水管理 第四十一条 实行行业用水定额管理制度。
省人民政府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制定本行业用水定额,报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和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审核同意后,向社会公布。设区的市可以制定严于国家和省的行业用水定额。
行业用水定额应当作为编制区域发展和行业发展规划、实施取水许可和计划用水等的主要依据。
省人民政府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制定本行业用水定额,报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和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审核同意后,向社会公布。设区的市可以制定严于国家和省的行业用水定额。
行业用水定额应当作为编制区域发展和行业发展规划、实施取水许可和计划用水等的主要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