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水资源条例
第四章 水资源配置与取用水管理

第四十一条

山东省水资源条例 第四章 水资源配置与取用水管理 第四十一条 实行行业用水定额管理制度。
省人民政府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制定本行业用水定额,报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和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审核同意后,向社会公布。设区的市可以制定严于国家和省的行业用水定额。
行业用水定额应当作为编制区域发展和行业发展规划、实施取水许可和计划用水等的主要依据。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7-09-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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