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水资源条例
第四章 水资源配置与取用水管理
第四十条
山东省水资源条例 第四章 水资源配置与取用水管理 第四十条 实行区域用水强度控制制度。
设区的市、县(市、区)的万元国内生产总值用水量、万元工业增加值用水量与农田灌溉水有效利用系数等用水强度控制指标未达到规定控制目标的,应当相应核减其下一年度的用水总量控制指标。
设区的市、县(市、区)的万元国内生产总值用水量、万元工业增加值用水量与农田灌溉水有效利用系数等用水强度控制指标未达到规定控制目标的,应当相应核减其下一年度的用水总量控制指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