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水资源条例
第四章 水资源配置与取用水管理

第四十二条

山东省水资源条例 第四章 水资源配置与取用水管理 第四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流域规划、水中长期供求规划、用水总量控制指标,编制河流、水库调蓄计划和水量分配方案,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跨行政区域的河流、水库调蓄计划和水量分配方案,由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编制,并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水量分配方案制定年度水量调度计划并组织实施。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7-09-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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