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水资源条例
第四章 水资源配置与取用水管理

第四十三条

山东省水资源条例 第四章 水资源配置与取用水管理 第四十三条 直接从河流、湖泊、水库、地下取用水资源或者直接取用其他取水单位再生水、矿井排水等退排水的,应当向具有审批权限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取水申请,办理取水许可。法律、法规规定不需要办理取水许可的除外。
开采矿泉水和建设地下水源热泵系统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取水许可;属于矿产资源的,还应当依法办理采矿许可。
公共供水单位取水量超过原许可水量的,应当重新提出取水许可申请。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7-09-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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