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水资源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七条
山东省水资源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基本水情和水资源节约保护的宣传教育,提高公民节约、保护水资源意识,开展全民节水行动,推进节水型城市、节水型社会建设。
对在开发、利用、节约、保护水资源等方面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给予奖励。
对在开发、利用、节约、保护水资源等方面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给予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