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水资源条例 第二章 水资源规划 第八条 山东省水资源条例 第二章 水资源规划 第八条 开发、利用、节约和保护水资源,应当按照流域、区域统一制定综合规划和专业规划。流域范围内的区域规划应当服从流域规划,专业规划应当服从综合规划。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7-09-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