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水资源条例
第二章 水资源规划

第九条

山东省水资源条例 第二章 水资源规划 第九条 全省水资源综合规划和跨设区的市的流域综合规划,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和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编制,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其他水资源综合规划、专业规划的编制、批准,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制定水资源规划,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进行水资源综合科学考察和调查评价。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7-09-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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