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水资源条例
第二章 水资源规划
第十一条
山东省水资源条例 第二章 水资源规划 第十一条 编制重大建设项目布局规划、产业聚集区规划、相关行业专项规划,应当坚持以水定城、以水定产,编制水资源论证报告书。
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应当对水资源条件、需水规模、水源配置方案等内容的合理性、可行性进行分析评估,提出节约、保护水资源的对策措施,并报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
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应当对水资源条件、需水规模、水源配置方案等内容的合理性、可行性进行分析评估,提出节约、保护水资源的对策措施,并报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