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水资源条例
第二章 水资源规划

第十一条

山东省水资源条例 第二章 水资源规划 第十一条 编制重大建设项目布局规划、产业聚集区规划、相关行业专项规划,应当坚持以水定城、以水定产,编制水资源论证报告书。
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应当对水资源条件、需水规模、水源配置方案等内容的合理性、可行性进行分析评估,提出节约、保护水资源的对策措施,并报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7-09-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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