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水资源条例 第三章 水资源保护 ·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十三条 山东省水资源条例 第三章 水资源保护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加强水资源保护和水源涵养,防治水土流失、地面沉降与塌陷,防止海(咸)水入侵、水体污染和水源枯竭,建立生态修复维护长效机制,改善生态环境。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7-09-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