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水资源条例
第三章 水资源保护 ·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十五条

山东省水资源条例 第三章 水资源保护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环境保护、国土资源等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建立健全水文水资源、水环境监测预警体系,加强地表水和地下水的水量、水质和水位监测,实现监测信息共享。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7-09-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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