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水资源条例 第二章 水资源规划 第十二条 山东省水资源条例 第二章 水资源规划 第十二条 经批准的水资源规划应当向社会公布,不得擅自修改。确需修改的,应当按照规划编制程序经原批准机关批准。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7-09-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