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水资源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五条

山东省水资源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资源的统一管理和监督工作。
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化、财政、环境保护、农业、海洋与渔业、住房城乡建设、国土资源、质量技术监督、物价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水资源开发、利用、节约和保护的有关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做好水资源开发、利用、节约和保护的有关工作。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7-09-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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