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水资源条例
第三章 水资源保护 · 第二节 地表水保护
第二十五条
山东省水资源条例 第三章 水资源保护 第二节 地表水保护 第二十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单位应当加强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和营运管理,按照规定对工业废水、城镇居民及农村生活污水进行处理,做到达标排放。
鼓励建设人工湿地、生物滤池等设施进行污水处理和水质优化。
鼓励建设人工湿地、生物滤池等设施进行污水处理和水质优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