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水资源条例 第三章 水资源保护 · 第二节 地表水保护 第二十三条 山东省水资源条例 第三章 水资源保护 第二节 地表水保护 第二十三条 禁止在水库、重要输水渠道管理范围内和其他具有特殊经济文化价值的水体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入河排污口。对已有的入河排污口,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制定关停、封闭方案,依法责令限期拆除。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7-09-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