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水资源条例
第三章 水资源保护 · 第二节 地表水保护
第二十四条
山东省水资源条例 第三章 水资源保护 第二节 地表水保护 第二十四条 需要在河道、湖泊等管理范围内设置入河排污口的,应当依法办理相关审批手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
(一)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设置的;
(二)在需要削减排污总量的水域增设的;
(三)现有排污总量和水域水质已不符合水功能区保护要求的;
(四)拟新增排污总量超出水功能区限制纳污总量或者水质标准要求的;
(五)直接影响合法取水户用水安全的;
(六)不符合防洪要求的;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一)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设置的;
(二)在需要削减排污总量的水域增设的;
(三)现有排污总量和水域水质已不符合水功能区保护要求的;
(四)拟新增排污总量超出水功能区限制纳污总量或者水质标准要求的;
(五)直接影响合法取水户用水安全的;
(六)不符合防洪要求的;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