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水资源条例
第三章 水资源保护 · 第三节 地下水保护
第二十六条
山东省水资源条例 第三章 水资源保护 第三节 地下水保护 第二十六条 实行地下水取水总量控制和水位控制制度。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区域用水需求、地下水开发利用程度等,制定地下水取用水总量控制指标和限制开采、禁止开采的水位控制指标,作为确定地下水开发利用强度的依据。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区域用水需求、地下水开发利用程度等,制定地下水取用水总量控制指标和限制开采、禁止开采的水位控制指标,作为确定地下水开发利用强度的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