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水资源条例 第三章 水资源保护 · 第三节 地下水保护 第二十八条 山东省水资源条例 第三章 水资源保护 第三节 地下水保护 第二十八条 在地下水禁止开采区内,不得违反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新建、改建、扩建地下水取水工程。对已有的地下水取水工程,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方案,限期封闭,并统一规划建设替代水源,调整取水布局。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7-09-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