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水资源条例
第三章 水资源保护 · 第二节 地表水保护
第二十一条
山东省水资源条例 第三章 水资源保护 第二节 地表水保护 第二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水功能区对水质的要求和水体的自然净化能力,提出禁止排污水域范围和其他水域的限制排污总量意见,并向环境保护部门通报。
限制排污总量意见应当作为环境保护部门制定重点水污染物控制指标分解方案的重要依据。
限制排污总量意见应当作为环境保护部门制定重点水污染物控制指标分解方案的重要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