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水资源条例 第三章 水资源保护 ·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十九条 山东省水资源条例 第三章 水资源保护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辖区内水资源保护等工作的监督检查。被检查单位和个人应当积极配合,不得拒绝、阻碍监督检查人员依法执行公务。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7-09-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