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水资源条例
第三章 水资源保护 ·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十八条

山东省水资源条例 第三章 水资源保护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饮用水水源地安全评估制度,对饮用水水源地水量、水质、水生态以及补给区等进行监测分析和风险评估,科学核定水源地的可供水量,防止水源枯竭、水体污染和水生态恶化。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饮用水水源地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建设应急水源或者备用水源工程,健全应急水源或者备用水源保护措施,保障城乡生活供水安全。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7-09-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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