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水资源条例
第三章 水资源保护 · 第二节 地表水保护
第二十条
山东省水资源条例 第三章 水资源保护 第二节 地表水保护 第二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环境保护等部门,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保护地表水的需要拟定水功能区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和环境保护部门备案后向社会公布。
经批准公布的水功能区划不得擅自变更。确需进行调整的,应当按照原批准程序办理。
经批准公布的水功能区划不得擅自变更。确需进行调整的,应当按照原批准程序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