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水资源条例 第四章 水资源配置与取用水管理 第四十八条 山东省水资源条例 第四章 水资源配置与取用水管理 第四十八条 建立健全水资源使用权确权登记和水权交易转让制度,推进区域、行业和用水户水资源确权登记和水权交易,鼓励新增用水通过水权交易方式取得,实现水资源权属和功能管理。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7-09-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