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水资源条例
第四章 水资源配置与取用水管理

第四十六条

山东省水资源条例 第四章 水资源配置与取用水管理 第四十六条 取用水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实际取水量缴纳水资源费。取用再生水、淡化海水以及农业灌溉、农村非经营性取水的,不缴纳水资源费;取用地下水的,应当适当提高水资源费征收标准。水资源费的具体征收标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财政、水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国家实施水资源税费改革的,依照其规定执行。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7-09-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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