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水资源条例
第四章 水资源配置与取用水管理
第四十七条
山东省水资源条例 第四章 水资源配置与取用水管理 第四十七条 取用水单位和个人应当在取水口安装符合国家标准的计量设施,并保证其正常运行。未安装计量设施或者已安装计量设施不能正常运行的,取水量按照取水设施满负荷取水量计算。
年许可取用地表水五十万立方米以上或者取用地下水十万立方米以上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建设远程在线水量计量监测设施,并与国家水资源管理信息系统联网。
年许可取用地表水五十万立方米以上或者取用地下水十万立方米以上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建设远程在线水量计量监测设施,并与国家水资源管理信息系统联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