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水资源条例
第五章 节约用水
第四十九条
山东省水资源条例 第五章 节约用水 第四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水资源供需变化、技术进步和社会发展水平,编制区域节约用水规划,确定不同时期的节水目标,支持节水技术研发推广,普及节约用水知识,健全节水制度和奖惩机制,推进节水型社会建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节约用水投入机制,引导和鼓励社会资金、民间资本投入节水产业。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节约用水投入机制,引导和鼓励社会资金、民间资本投入节水产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