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水资源条例
第五章 节约用水

第五十七条

山东省水资源条例 第五章 节约用水 第五十七条 新建、改建、扩建城乡基础设施、居住小区等建设项目,应当结合推进海绵城市建设的要求,同步规划建设雨水收集利用和污水处理回用设施,并采取雨污分流、渗透路面、地表水径流控制和雨水综合利用等措施,提高水资源的综合利用效率。
沿海地区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扶持政策,鼓励海水淡化和综合利用。
供水企业应当加强城市公共供水管网维护改造,减少供水漏失。供水管网漏失率应当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标准。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7-09-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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