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水资源条例 第五章 节约用水 第五十八条 山东省水资源条例 第五章 节约用水 第五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合理制定、调整城镇供水价格,实行居民阶梯水价制度和非居民用水超定额超计划累进加价制度,促进和引导全社会节约用水。居民生活用水应当推行一户一表,鼓励使用节水型器具。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7-09-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