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水资源条例
第五章 节约用水

第五十六条

山东省水资源条例 第五章 节约用水 第五十六条 机关、事业单位等公共机构和餐饮、水上娱乐、宾馆等单位以及洗浴、洗车、高尔夫球场、滑雪场等场所,应当采用节水技术、设备和设施,并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配套建设再生水利用设施。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7-09-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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