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水资源条例 第五章 节约用水 第五十六条 山东省水资源条例 第五章 节约用水 第五十六条 机关、事业单位等公共机构和餐饮、水上娱乐、宾馆等单位以及洗浴、洗车、高尔夫球场、滑雪场等场所,应当采用节水技术、设备和设施,并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配套建设再生水利用设施。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7-09-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