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水资源条例
第五章 节约用水
第五十四条
山东省水资源条例 第五章 节约用水 第五十四条 工业集聚区、化工园区等应当统筹规划建设集中式污水处理设施和再生水利用系统,推广串联用水、中水回用等节水技术。
工业企业应当加强内部用水管理,建立节约用水管理制度,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配套建设再生水利用设施,并采取循环用水、综合利用以及废水处理回用等措施,提高用水效率,建设节水型企业。火电、钢铁、石油、化工、造纸等高耗水企业使用再生水等非常规水源的比例,不得低于国家和省规定的标准。
工业企业应当加强内部用水管理,建立节约用水管理制度,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配套建设再生水利用设施,并采取循环用水、综合利用以及废水处理回用等措施,提高用水效率,建设节水型企业。火电、钢铁、石油、化工、造纸等高耗水企业使用再生水等非常规水源的比例,不得低于国家和省规定的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