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水资源条例
第五章 节约用水
第五十二条
山东省水资源条例 第五章 节约用水 第五十二条 推行节水产品认证和用水效率标识制度。
用水产品的生产者可以根据国家规定申请节水产品认证,取得节水产品认证证书,使用节水产品认证标志。
对使用面广或者耗水量大的产品,鼓励实行用水效率标识管理。禁止生产、销售、使用列入国家淘汰名录的高耗水工艺、设备和产品。
用水产品的生产者可以根据国家规定申请节水产品认证,取得节水产品认证证书,使用节水产品认证标志。
对使用面广或者耗水量大的产品,鼓励实行用水效率标识管理。禁止生产、销售、使用列入国家淘汰名录的高耗水工艺、设备和产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