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水资源条例 第五章 节约用水 第六十条 山东省水资源条例 第五章 节约用水 第六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培育和扶持节约用水社会组织发展,建立合同节水管理技术标准体系,支持节约用水社会组织依法开展节约用水咨询、设计、评估、检测、认证等服务。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7-09-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