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水资源条例 第五章 节约用水 第六十一条 山东省水资源条例 第五章 节约用水 第六十一条 实行节水奖励补贴制度。对在节约用水、循环用水、海水淡化和综合利用、研究推广节约用水技术等方面作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通过财政补助、资金扶持或者减征水资源费等方式予以扶持和奖励。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7-09-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