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水路交通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山东省水路交通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航道、港口、渡口的规划、建设、管理和水路运输经营、船舶与船员管理、水路交通安全管理以及其他相关活动,适用本条例。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7-2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