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法律援助条例

第二十七条

山东省法律援助条例 第二十七条 本条例自2007年9月1日起施行。2000年12月22日山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的《山东省法律援助条例》同时废止。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5-04-0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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