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法律援助条例 第十五条 山东省法律援助条例 第十五条 法律援助机构受理申请后,应当按照法律援助的条件进行审查,并在五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给予法律援助的书面决定。法律援助机构作出不予提供法律援助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5-04-0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