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法律援助条例

第十四条

山东省法律援助条例 第十四条 法律援助机构对申请人提出的法律援助申请,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申请人按照规定提交申请材料,并且请求事项属于法律援助范围的,法律援助机构应当接受申请材料,并向申请人出具接收清单;
(二)申请材料存在错误,可以当场更正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或者要求申请人作出必要的说明;
(三)申请人的请求不属于本法律援助机构受理的,应当告知并帮助申请人向有关法律援助机构申请;
(四)认为申请人提交的证件、证明材料需要查证的,由法律援助机构向有关机关、单位查证。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5-04-0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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