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法律援助条例 第十二条 山东省法律援助条例 第十二条 对于法律援助申请,两个以上法律援助机构都有权受理的,申请人可以向其中一个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申请人向两个以上法律援助机构提出法律援助申请的,由最初收到申请的法律援助机构受理。法律援助机构之间就受理申请发生争议时,由共同的上一级司法行政部门决定。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5-04-0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