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法治宣传教育条例

第三十三条

山东省法治宣传教育条例 第三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对在法治宣传教育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7-09-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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