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法治宣传教育条例 第三十四条 山东省法治宣传教育条例 第三十四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开展法治宣传教育的,由全民普法依法治理工作领导机构予以通报批评,责令改正;其中,负有法治宣传教育职责的机关不依法履行职责、情节严重的,由有关主管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7-09-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