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法治宣传教育条例

第三条

山东省法治宣传教育条例 第三条 开展法治宣传教育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开展法治宣传教育,公民应当依法接受法治宣传教育,增强全社会尊法学法守法用法意识。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7-09-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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