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法治宣传教育条例 第十七条 山东省法治宣传教育条例 第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社会组织应当完善学校、家庭、社会相结合的法治教育工作机制,支持法治教育实践基地建设,创新法治宣传教育形式,加强对青少年的法治宣传教育。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7-09-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