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法治宣传教育条例 第十八条 山东省法治宣传教育条例 第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民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卫生和计划生育等部门和信访工作机构应当按照职责,加强对流动人口、失业人员、进城务工人员、农村留守人员和信访人等城乡居民的法治宣传教育,引导其学法守法,提高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能力。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7-09-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