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海域使用管理条例 第三章 海域使用的申请与审批 第十三条 山东省海域使用管理条例 第三章 海域使用的申请与审批 第十三条 单位和个人需要使用海域的,应当依法向毗邻该海域的县级人民政府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用海申请。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5-07-2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