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海域使用管理条例 第三章 海域使用的申请与审批 第十二条 山东省海域使用管理条例 第三章 海域使用的申请与审批 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鼓励有利于海洋资源和生态环境保护的开发利用活动,严格控制改变海域自然属性或者影响海洋生态环境的海域使用项目。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5-07-2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